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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号令后-跨区域联合采购依采购人预算级次确定投诉管辖权?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05-04

 跨区域联合采购依采购人预算级次确定投诉管辖权
  “管辖”一般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与分工。引申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上,同样存在管辖的问题,即存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之间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权限与分工。管辖一般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分。
  级别管辖:指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确定哪一级财政部门受理投诉。
  地域管辖:指同级财政部门之间确定哪一行政区域的财政部门受理投诉。
  94号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即投诉的级别管辖依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近年来,为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跨区域联合采购已成趋势,同时也面临着跨区域联合采购引发的投诉该由哪个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处理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地域管辖。9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