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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第53号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0-16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建法罚字(2018)第53号

刘高圈(身份证号码:410********6019):

经查,你在永昌雍锦台二期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存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未到岗履职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的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壹万元整(小写:¥10000)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各银行,将罚款交至罚没款专库: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缴款代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证号:S—030号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