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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第168号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0-19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建法罚字(2018)第168号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太原市棕榈河湾世纪城2号楼项目中,存在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各银行,将罚款交至罚没款专库: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缴款代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行为。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证号:S—030号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