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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第160号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0-19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建法罚字(2018)第160号

原俊学(身份证号码:410********4517):

经查,在怀仁县新河湾住宅小区住宅楼1标段项目中,你作为项目经理,对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各银行,将罚款交至罚没款专库: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缴款代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行为。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证号:S—030号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