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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第223号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1-27

晋建法罚字(2018)第223号

吕晓敏(身份证号码:14110219900827004X):

  经查,你在平定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康复部)建设项目中,未履行专职安全员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各银行,将罚款交至罚没款专库: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缴款代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行为。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证号:S—030号

2018 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