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比比招标采购网 > 协会动向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第222号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1-27
晋建法罚字(2018)第222号
张保学(身份证号码:410521196302264056):
经查,你在平定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康复部)建设项目中,未取得建造师资格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各银行,将罚款交至罚没款专库: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缴款代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行为。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证号:S—030号
2018 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