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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长市人民医院采购呼吸机等医疗设备16标段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8-12-15

关于对“天长市人民医院采购呼吸机等医疗设备16标段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慧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J7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余凯
被投诉人: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3-6层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天长市人民医院采购呼吸机等医疗设备16标段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依法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投诉人诉称,(一)本项目没有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存在不透明、不公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联系电话为空号,代理公司开标前没有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三)没有在招标文件上注明公示期天数,此次招标不严谨。
被投诉人答辩:(一)本项目已于2018年9月25日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出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结果公示已明确三名中标候选人等相关信息;(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未在公示期间收到关于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三)招标代理机构未发现投诉联系电话已停用,工作中存在瑕疵。
经本机关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该项目代理机构于9月25日对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此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此条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安天利信于11月6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天长市人民医院采购呼吸机等医疗设备项目的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有关情况的答复》,承认中标公示联系电话存在错误。投诉人此条投诉事项成立,但对采购结果没有产生影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没有规定招标文件必须注明中标公告期限,投诉人此条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此条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天长市人民医院

天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0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