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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财(公)复〔2019〕8 号关于对滁州市公安局物业维保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人:比比招标采购网    发布日期:2019-08-03

关于对滁州市公安局物业维保服务项目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天安都市花园东区7幢1楼

被投诉人1:滁州市公安局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10号

被投诉人2: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1幢502室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对滁州市公安局物业维保服务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投诉人在滁州市公安局物业维保服务项目的资信标得分为16分,应得20分。资信评分细则中企业荣誉加分项中“市级以上”条款应理解为市级或市级以上,即市级可以得分。请求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评,依法确定投诉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资信评分细则关于企业荣誉要求为:“获得过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得4分。”就招标文件企业荣誉要求“市级以上”是否包含“市级”,7月10日,被投诉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此事项进行复评,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被投诉人企业荣誉为“市级”称号不得分。

投诉人所列《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此条规定为民法法条内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的兜底解释,不应适用于其他法律活动和具体实务。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共有五处关于范围描述都有“及以上”的明确表述,结合招标文件上下文联系,评标委员会判定“市级以上”不包含“市级”并无不妥,本机关支持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