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 标的企业名称 | 太平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号香江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吴松 |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则要求,及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应尽义务,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成交,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金为*****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为****万元,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金****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万元。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承担缴足义务。*、为保护标的企业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交所提交盖章签字的《保密承诺函》(见)、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法人或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文件后方可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
| 转让方名称 |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号保利发展广场**-**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刘平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保集字〔****〕**号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太平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本项目信息发布期满,若只征集到*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本方同意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继续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对标企业注册资本认缴但未实缴义务,同时,根据持股比例继承标的公司原有债务;(*)本方已自行对照、了解并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受让本项目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本方接受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将会配合转让方进行后续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市场主体变更);(*)本方承诺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已交纳的全额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须提供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同*银行出具的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