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 标的企业名称 | 普洱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云南省普洱市(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鱼水路**号金融超市) | 法定代表人 | 陈凤祥 |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数据处理类项目;人工智能及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信产品、通讯设备销售;安防工程设计、维护;会议及展示服务;智慧城市、智能交通项目咨询、设计;机电设备租赁;孵化器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房屋租赁;市场调查;物业管理;园区运营管理;经营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普洱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万元,未实缴部分的补缴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补缴义务及责任。标的企业章程约定的实缴期限为****年**月**日前,因认缴注册资本未按期实缴产生的后果,由转让方与标的企业原股东自行协商解决,实缴期限由受让方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协商确定。*、标的企业原股东须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场内行权的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号院*号楼****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肖益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 年度第 **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普洱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部分;(*)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家及*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本方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本转让标的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资本金的补缴义务由本方负责。*、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