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关于赣州市2018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章贡区段)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更新时间 | 2019-09-17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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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章贡区段)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赣州市****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章贡区段)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章贡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公告如下:
*、适用范围
赣州市****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章贡区段)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红线范围图为准。
*、实施单位
章贡区人民政府为赣州市****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章贡区段)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章贡分局为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部门,具体事务委托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负责;蟠龙镇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地补偿
*.经摸底调查,赣州市****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章贡区段)项目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位于蟠龙镇杨边村、河坝村等*个村,需征地面积约为**.**亩,具体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征地范围红线图为准;主要地类为宅基地、旱地、水田;青苗种类为林木等。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征收土地的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单位:元/亩
水田、精养鱼塘、果园等 | 旱地 | 宅基地 | 林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土地 | ||||||
青苗补偿费 | 征地补偿标准 | 合计 | 青苗补偿费 | 征地补偿标准 | 合计 | 征地补偿标准 | 林木砍伐费 | 征地补偿标准 | 合计 | 征地补偿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果树连片面积大于*亩且每亩果树株数不少于**株的视为果园。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年*结。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房屋合法性认定
*.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房屋产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依法享有*户*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农村居民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被征迁人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住宅;
(*)被征迁人未将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不存在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墩混、墩木、钢架棚等简易结构建(构)筑物;
(*)已拆除的违章建筑、因特定因素未拆除到位的违章建筑及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应当按以下原则认定:
(*)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除本办法第*项第*点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户*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安置人口及户数的认定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列为安置人口:
(*)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入*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户。同*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户计算。
*.被征迁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以被征迁人户口簿上登记人数和实际共同居住生活配偶、未成年直系亲属的人数为准,但下列人员除外:
(*)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因征地拆迁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但安置房屋被拆迁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征迁人应当在征地告知书规定期限内,配合实施单位对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进行测绘调查核实,并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资料。
被征迁人拒绝配合的,以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单位、赣州经开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赣州经开区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对被征迁人给予相应补偿(标准见*)。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对被征迁人给予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见*),过渡期超过*年的,逐年递增***元/月·户,直至交付安置房屋为止。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拆迁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对被征迁人给予相应补偿(标准见*、*)。
*.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星果树、茶树等青苗,对被征迁人给予适当补偿(标准见*)。
*.拆迁村组集体房屋,被征迁人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也可以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房屋,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该部分拆迁补偿和奖励金额的**%的标准给予被征迁人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停产停业等补偿。
(*)被征迁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按实际用于经营部分补偿;
(*)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年以上的,且拆迁前*直在正常经营。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由实施单位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给予奖励。
**.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对被征迁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相应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在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安置坟墓,并按“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安置坟墓”原则选择安置坟墓。
迁移坟墓的,给予迁坟补偿(补偿标准见*),按时迁移坟墓,给予迁坟奖励(奖励标准见*);无主坟墓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予补偿: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突击建设、养殖、种植的。
*、房屋拆迁安置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被征迁户只能选择*种安置方式。
(*)房屋安置
*.被征迁人在发布征地公告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
*.被征迁人选择房屋安置,有下列情形之*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平方米:
(*)已婚夫妻未生育的;
(*)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只生育*个子女的;
(*)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增加的**平方米安置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元标准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
*.房屋安置应当在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内按照人均**-**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具体如下:
(*)被拆迁合法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的,按照人均**平方米进行安置
(*)被拆迁合法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平方米(含**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被拆迁合法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按人均**平方米进行安置。
*.对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房屋,因征地拆迁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拆迁,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不予安置。但原房屋安置面积人均不足**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
*.安置房屋按照返迁安置房的标准建设。户型(建筑面积)分为*室*厅(约***平方米)、*室*厅(约***平方米)、*室*厅(约**、***平方米)、*室*厅(约**平方米)*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平方米、**平方米以上至**平方米、**平方米以上至**平方米*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标准见*)。
被征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积差异的,**平方米以内(含**平方米)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标准见*)进行结算。
*.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弃房的时间排序,并予以公示。
*.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对被征迁人预交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货币安置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认定合法的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给予****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超出***平方米部分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对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房屋,因征地拆迁已享受货币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拆迁,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或实施单位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征迁人仍不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组织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与监督
*.在征地公告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赣州经开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被征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赣市府发〔****〕*号)不*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为准。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赣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区有关部门综合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拆迁住宅房屋结构、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搬家费、过渡费标准
*.拆迁奖励标准
*.拆迁附属房补偿标准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星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
*.安置房屋购置、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格标准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章贡分局
****年*月**日
*: 拆迁住宅房屋结构、装修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具备条件 | 补偿标准 | 装修补偿 | |
框架 | *类 | *、桩承重或者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现浇楼面、房屋、楼梯、天沟; *、墙面粉刷;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 | *** |
*类 | *、桩承重或者钢砼承重基础,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现浇楼面、房屋、楼梯、天沟;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 | *** | |
*类 | 房屋已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 *** |
| |
砖混 | *类 | *、桩承重或者钢砼承重基础; *、现浇楼面、房屋、楼梯、天沟; *、墙面粉刷;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 | *** |
*类 | *、桩承重或者钢砼承重基础; *、现浇楼面、房屋、楼梯、天沟;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 | *** | |
*类 | 房屋已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 *** |
| |
砖木 | *类 | *、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空斗砖墙,有圈梁、过梁、挑梁,砖柱结构,房屋结构完整; *、室内水泥地面,外墙为清水墙; *、内墙粉饰,顶棚装饰、木制门、窗。 | *** | *** |
*类 | *、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房屋结构完整; *、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 | *** | *** | |
土木结构 | *、土砖、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室内水泥地面或者*合土地面,木制门、窗。 | *** | *** |
*:
房屋拆迁搬家费、过渡费标准
安置方式 | 搬家补助费(元/户) | 安置过渡费 | 农具搬迁损失费(元/户) | 备注 | |
**个月内 (元/月/户) | *次性 (元/平方米) | ||||
房屋安置 | **** | *** |
| *** | 过渡期超过*年的,逐年递增***元/月·户,直至交付安置房屋为止。 |
货币安置 | **** |
| *** | *** | 以认定的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计算 |
*:
拆迁奖励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 | 按时弃房奖 | |
第*阶段 | 第*阶段 | |
*** | *** | *** |
注:签订协议时限进度的阶段时间和弃房时间以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结构 | 具备条件 | 补偿标准 |
砖混 | 杂间、洗澡间、厕所、牛栏、猪栏 | *** |
砖木 | *** | |
土木 | *** | |
简易棚 | 集体或者村民个人搭建的临时棚房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 ** |
*:
拆迁附属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 |
|
* | 沼气池 | 座 | ****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 砖砌井 | 立方米 | *** |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 石砌井 | 立方米 | *** |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 土井 | 立方米 | ***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 | 机钻井 | 口 | **** |
|
* | 手压井 | 口 | **** |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每户限补*座;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 |
|
* | 粪坑(*合土) | 立方米 | ** |
|
** | 化粪池 | 个 | **** |
|
** | 砖围墙 | 平方米 | ** |
|
** | 土围墙 | 平方米 | ** |
|
**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 |
|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 |
|
** | 砂石路面 | 平方米 | ** |
|
** | *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 | 表面平整。 |
** | 水泥坪 | 平方米 | **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元。 |
** | *合土坪 | 平方米 | ** | *砂捣制,表面拍光。 |
** | 砖砌*字明沟 | 米 | ** | 按长度计算。 |
** | 砖砌暗沟 | 米 | ** | 按长度计算。 |
**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 暗砼涵管 | 米 | ** | Ф***毫米以下。 |
** | *寸镀锌水管 | 米 | **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 | 动力线 | 米·根 | * | *线。 |
** | 电话 | 户 | *** | 迁移。 |
** | 有线电视 | 户 | *** | 迁移。 |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 | 迁移。 |
**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 | 迁移。 |
** | 水泥电杆 | 根 | **** | **米以上。 |
** | 水泥电杆 | 根 | *** | *-**米。 |
** | 水泥电杆 | 根 | *** | *米以下。 |
*:
*星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树龄 金额(元)品种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至**年 | **年以上 **年以下 | **年 以上 | |
沙田柚 脐橙 | 株 | *-** | **-** | **-** | *** | *** | ** |
|
普通柚 | 株 | *-* | *-** | **-** | ** | ** | ** | |
甜橙 | 株 | *-* | **-** | **-** | ** | *** | ** | |
柑桔 | 株 | *-** | **-** | **-** | *** | *** | ** | |
金桔 | 株 | *-* | **-** | **-** | ** | *** | ** | |
梨 | 株 | *-* | *-** | **-** | ** | *** | ** | |
广桃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李、梅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枇杷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葡萄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柿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枣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石榴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板栗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酸橙柚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毛桃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油茶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油桐 | 株 | *.*-* | *-* | **-** | **-** | **元以下 | ** | |
茶叶 | 亩 | ***-*** | ***-*** | ***-*** | ****-**** | ****元以下 | *** |
*:
坟墓迁移奖励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按时迁移奖励(元) | 备注 | ||
第*阶段 | 第*阶段 | ||||||
* | 有挂面坟墓 | 冢 | **** | *** | *** | 同穴每多*头骨的,补偿标准增加***元 | |
* | 无挂面坟墓 | 冢 | **** | ||||
注:按时迁移的阶段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
安置房屋购置、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格标准
档次 | 人均安置房屋面积(平方米) | 结算价格(元/平方米) | 返迁安置房成本价(元/平方米) |
* | **以内(含**) | *** | **** |
* | **-**(含**) | *** | |
* | **-**(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