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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县“双公示”目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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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海南省招标 商品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更新时间 2021-12-15 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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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双公示”目录(****年版)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对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琼建管〔****〕***号)   第*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变更信息。
*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行政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年修改)    第*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修正)第***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月**日修正)第*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吊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办理驾驶证遗失补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告知承诺制)《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或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植物检疫条例》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条:按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转入/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污水临时排入排水管网方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除印刷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外的其他印刷企业)(初审)《印刷业管理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第*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条第*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第**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第**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以上;第**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第*条第(*)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成品油*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年**月*日商务部令第**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第**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立、变更)(审批承诺制)*、《出版管理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年*月**号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 第***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许可初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年**月*日商务部令第**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第**项。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省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第**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第*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排污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转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评价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侨发〔****〕**号)第*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变更《全民健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第**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变更法人、投资人、负责人)(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时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告知承诺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取水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取水许可(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施行) 第**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号,****年*月**日施行) 第*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建城〔****〕***号,****年**月**日印发) 第*条第*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增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施行) 第**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号,****年*月**日施行) 第*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建城〔****〕***号,****年**月**日印发) 第*条第*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野外生产用火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森林防火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放射诊疗许可首次发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延续*、《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变更*、《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变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首次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第*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告知承诺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第*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再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004年8月28日)第***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004年8月28日)第***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承诺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年**月**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提倡*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告知承诺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第*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延续*.《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首次*.《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月**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登记抵押/注销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变更*.《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补领/换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登记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集体林地流转审批(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 第***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分之*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年*月**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面积**公顷以下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面积超过**公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在海口市、*亚市、儋州市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前两项规定面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地址)(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施行) 第**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号,****年*月**日施行) 第*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建城〔****〕***号,****年**月**日印发) 第*条第*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施行) 第**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号,****年*月**日施行) 第*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建城〔****〕***号,****年**月**日印发) 第*条第*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修正)第**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号) 第***项: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 第***项: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全民健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第**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延续《全民健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第**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县文化体育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成品油*售经营资格变更许可初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年**月*日商务部令第**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第**项。
***权限内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学科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品油*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及经营资格注销许可初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年**月*日商务部令第**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第**项。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第***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告知承诺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国务院令第***号)第***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年**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号发布)第**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第**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年**月**日农业部公告第****号)第*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排污许可证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排污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初审(审批)《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项)》第**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第*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出版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第**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城市道路开口(变更)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第*条第(*)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首次发放*、《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出版物*售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制)《出版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出版物*售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延续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大坝运行方式变更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非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海南省实施办法》第**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向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南省*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和管理规定》第*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级保护*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工作。省林业局负责国家*级、省级保护*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家*、*级,省重点保护以外的*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工作。省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与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按照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分别开展*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除国家*、*级省重点保护以外的*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国务院令第***号)第***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年**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号发布)第**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农药*售经营许可《农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第*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第**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猎捕国家*级保护*生野生动物许可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年*月**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第***条:申请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港口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修订)第**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节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条第*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市政道路排污口增设(变更)审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年**月**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安装污水排放管道需要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此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号主席令修改)第***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款、第*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号主席令修改)第***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款、第*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号主席令修改)第***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款、第*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特许经营(延续、变更)《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许可《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特许经营(暂停、停止运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使用总质量****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变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号主席令修改)第***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款、第*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特殊时段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予以修订)第**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使用总质量****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除核与辐射类项目外)(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月*日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第**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月**日环境保护部令第**号)《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年*月**日生态环境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网络预约出租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领、退出营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座及以下乘用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巡游出租汽车报停、恢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审批(暂停、终止运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审批(补办、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审批(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使用总质量****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审批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补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变更经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审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次修正)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核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车辆超限运输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次修正)第**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协调处理;(*)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道路班线客运经营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重组、合并、分立后重新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年*月**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修正)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正)第***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联营、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适用于焊接操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百**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报废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变更《全民健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第**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告知承诺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标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换证(承诺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装饰装修工程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平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场所迁址(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迁工程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第**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续期换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新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特许经营(补办)《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换发或注销审批(初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印制。
***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审批(初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印制。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变更审批(初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号)第**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换证审批(初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号)第**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第*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民办中小学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审批(初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号)第**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特殊学校(班)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审批(初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 号)第***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号)第*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赁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印制。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中小学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特殊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普通高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使用许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第**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幼儿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实践活动的审批《海南省实施办法》(****年**月**日修订)第***条第*款: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开展校外实践活动应当保证安全。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实践活动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年*月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的决定》修正)第***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构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号)第***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年*月*日)第**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预留的部位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必须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修建。修建完成和验收之前,验收单位不得对整体建筑发放验收合格证;*、《国家安全法》第**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 第**项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修改)第*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修订)第**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次修正)第***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月*日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第**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月**日环境保护部令第**号)《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年*月**日生态环境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除核与辐射类项目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月*日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第**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月**日环境保护部令第**号)《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年*月**日生态环境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核验换证(初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号)第*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赁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印制。*.《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号)第*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非承诺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第*条第(*)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第**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采矿权变更登记(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矿产资源法》第**条第*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矿产资源法》第**条第*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变更登记(开采矿种变更登记)(*)《矿产资源法》第**条第*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矿产资源法》第**条第*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矿产资源法》第***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号令,****年*月**日修正)第**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采矿权授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第*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企业改制改组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正)第***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条  企业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全民健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第**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变更《全民健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第**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延续《全民健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第**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地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演员)《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延续《全民健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第**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营业性演出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第**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年**月**日农业部公告第****号)第*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改)第***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第**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的审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第**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登记注册转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百***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号令,****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植物检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条:按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取水许可(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条公布修正)第**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发布) 第**条 凡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方可进行。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植物检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条:按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原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原种)(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第**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年**月**日农业部公告第****号)第*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告知承诺制)《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城市供水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第*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第**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号)*: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年全国版)第**项,“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取消审批,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号)第***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年国家发改委令第**号)第*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国发[****]**号) 第**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务院令****年第**号)第*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规〔****〕***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第*至*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第*至*项的规定核准。”*.《海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服务指南(****年修订)》“*、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亿美元及以上的非禁止类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亿美元以下的非禁止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下称《核准目录》)第*至*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准:(*)《核准目录》中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相应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号)相关条款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修订)第**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修订)第**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全民健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第**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骨灰堂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号主席令修改)第***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款、第*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号主席令修改)第***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款、第*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号主席令修改)第***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款、第*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调整容积率补交地价款审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第***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号主席令修改)第***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款、第*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初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第***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修订)第**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证书遗失补办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年*月**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采矿权延续许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港澳、台地区医师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注销*.《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告知承诺制)《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004年8月28日)第***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告知承诺制)《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004年8月28日)第***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004年8月28日)第***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发放(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客运索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压力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车用气瓶外的气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除了焊接操作人员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百**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大型游乐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锅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压力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车用气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电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制)《出版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起重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告知承诺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名称)(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药品经营许可证》(*售)核发根据****年*月**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第*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补办《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004年8月28日)第***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注销《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004年8月28日)第***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项*子项)序号:*;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第*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条第*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人防工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年**月**日  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经营许可证增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承诺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告知承诺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第*条第(*)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砍伐树木申请(告知承诺制)《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申请(告知承诺制)《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移植树木申请(告知承诺制)*.《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第**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第**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以上;第**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年**月*日第*次修正)第***条 第*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年第***号) 第***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告知承诺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第*条第(*)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号)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采矿权转让许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农村集体土地出让(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修正)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正)第***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联营、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第*条第(*)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移植树木申请《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申请《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砍伐树木申请《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行政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年第***号) ****年*月*日公布 第**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产前筛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第**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产前筛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海南省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许可证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月**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 根据****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条的通知》(卫医发【****】***号)第*次修订 根据****年*月**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次修订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审批(承诺件)《植物检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条:按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第*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条第*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第*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条第*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月**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正)第**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赁、抵押、继承。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转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国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以上的,可转让、转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转让、转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座及以下乘用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告知承诺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第**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年**月**日农业部公告第****号)第*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条第*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次修正)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补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第*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年**月*日第*次修正)第***条 第*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年第***号) 第***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增项核准)(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年*月**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万元)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第*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第*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条第*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人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非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第*条第*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第*条第*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私人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非私人住宅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影响安全活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第*条第(*)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农村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修订)第***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般不超过*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用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正)第***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般不超过*年。
***永久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主席令第**号)第**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第**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年)(国家林业局令第**号)第*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国有重点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证书变更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年*月**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遗失补办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用于农业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修正)第***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河道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正)第***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正)第***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联合举办企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章、第*章和第*章的规定办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第(*)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条 *阶段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告知承诺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林业部发布)第**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管理机构统*管理。未经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商品房预售许可遗失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变更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水工程维修、报废和降级审批*.《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号)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第**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除第(*)项、第(*)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规定以外的小(*)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条 水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进行联营。水工程管理单位利用水工程国有资产进行联营、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转让水工程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水工程国有资产的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使用。改变水工程设施用途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降级或报废的,应当制订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审批《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条 水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进行联营。水工程管理单位利用水工程国有资产进行联营、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转让水工程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水工程国有资产的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使用。改变水工程设施用途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降级或报废的,应当制订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核发(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年*月**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首次核准)(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年*月**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百**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出版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第***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年第***号) 第***条第*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年**月*日第*次修正)第***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百**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受纳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桩工程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政工程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场所迁址(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 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第**条 应当修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保留事项第**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 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第**条 应当修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保留事项第**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第***项: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更名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造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药品经营许可证》(*售)许可事项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含增减仓库)]根据****年*月**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售)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文字性改变(含实际注册地址未变仅变更街、名、门牌号者)]根据****年*月**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售)延续根据****年*月**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售)补发根据****年*月**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售)注销根据****年*月**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民办幼儿园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特殊学校(班)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中小学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变更(市政工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变更(房屋建筑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第*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第*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第*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城镇排水方案审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第*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第*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第*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售)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承诺审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采集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采集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变更审批(初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 号)第***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号)第*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赁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印制。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号)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承担国家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的授权(告知承诺制)(在本自贸区内注册并从事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的企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承担国家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的授权(新建、复查)(在本自贸区内注册并从事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的企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承担国家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的授权(扩项)(在本自贸区内注册并从事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的企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承担国家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的授权(变更)(在本自贸区内注册并从事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的企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条。
***社会团体章程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第*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出售、收购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出售、收购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集体林木流转审批《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面积**公顷以下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面积超过**公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在海口市、*亚市、儋州市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前两项规定面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年**月**日  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道路客运新增班线审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条第*款第(*)项、第*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农村集体兴办企业、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正)第***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补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取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换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公路建设施工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次修正)第***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审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第*次修正)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审批补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换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取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第*条第(*)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初始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城市道路挖掘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第*条第(*)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砍伐树木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移植树木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第**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第**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以上;第**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号)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号)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改)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年*月*日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号,****年**月*日主席令第***号修正)第***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第**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月**日环境保护部令第**号)《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年*月**日生态环境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号)第*条第*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次考试。”第***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第***条第*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号)*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项)第*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变更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出版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城镇污水临时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核发-首次取证(告知承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核发-延期换证(告知承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条、第***条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的许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处罚【规章】《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违法经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违规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条  有本法第***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条第*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条  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条第*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对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在同*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对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未经授权、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抢注等仍接受委托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条第*款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条、第**条和第***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条第*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第***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款和第*款规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对许可使用人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第*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商标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并收缴、销毁。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的处罚【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核查义务的处罚【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条、第*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登记义务的处罚【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并造册存档。    第**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商标印制单位导致废次商标标识流入社会的处罚【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台帐的处罚【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商标法第**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条第*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条、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刷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第*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发布有本法禁止情形、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发布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对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违反本标准第*条、第*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条处罚。【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第*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条第*项、第*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标准第*条、第*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条处罚。
***对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对违规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第*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条第*项、第*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对违规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说明有效率;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出现饮酒的动作;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以项目到达某*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利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第*款 不得利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利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第*款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违规发布针对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第*款 针对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条规定予以处罚;【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对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显著、清晰标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对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不相符、引证内容未真实准确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谎称取得专利权、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对广告时长未作出明显提示、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条第*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条的规定查处。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违规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或者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第*款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对违规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键关闭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键关闭。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处罚【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的处罚【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权属有争议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但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工商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用语用字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工商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第*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  第*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条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条  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条规定:    (*)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使用错别字;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条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条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形*致,不得引起误导。  第**条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第**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第*款、第*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至*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情形之*,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予以处罚。
***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情形之*,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予以处罚。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第**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情形之*,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予以处罚。
***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第**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情形之*,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予以处罚。
***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情形之*,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予以处罚。
***对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情形之*,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予以处罚。【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    第***条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相关规定处罚。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并超过**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处罚【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处罚【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处罚【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法第***条至第***条、第**条至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条 本法第***条至第***条、第**条至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和第*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条和第*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销员违反规定推销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销企业违反有关直销员报酬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第***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条和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直销企业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条和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直销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条  有本条例第*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为本条例第*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涉嫌传销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以上**%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对有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倍不足*万元的,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对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修改为刑法第*百**条、第*百***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第*款  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违反本细则第*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至**%的罚款。【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进口或者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百元以下罚款。
***对制造、销售、进口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配件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处罚【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对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对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以下的罚款。【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    (*)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第**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    第***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有偏差的处罚【规章】《*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    (*)*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附表*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
***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处罚【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条第*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条、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
***对获得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处罚【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元以下罚款。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 “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    第*条  同*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元以下罚款。
***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计量不合格的处罚【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    第**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的处罚【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第**条第*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集市主办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条第*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对集市主办者不按规定设置公平秤的处罚【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第**条第*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不接受强制检定的处罚【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第**条第*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损失的处罚【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第**条第*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处罚【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并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并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处罚【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并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或者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或者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伪造数据;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并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目规定之*的。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或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对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或者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或者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的处罚【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至**%的罚款。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售时未使用计量器具,成品油*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进行成品油*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成品油*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或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第*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第**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第**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以及相关经营者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行为的处罚【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或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或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的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反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以处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以*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第*款  本条例第***条至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对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对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对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种苗的处罚【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销售利用残次*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法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从事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虚假宣传;    (*)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    (*)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条第*款  对本条例第***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第*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违法从事邮政业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条第*款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条予以处罚。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条第*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没有再制造货翻新标识的再利用或再制造电子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对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条第*款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逾期继续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条第*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和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款第*项和第*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年进行*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条第*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且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且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且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条第*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向不具有本条例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条第*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条第*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或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项至第(*)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无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售业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条  无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对军服承制企业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号公布)    第**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对违规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年至*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法转让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中标人不按规定履行中标合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条第*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条所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非法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条  非法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百**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章】《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第*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对未按技术规范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且逾期未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条予以处罚。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条予以处罚。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第*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条予以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办理而逾期未办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租、出借、转让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以上**%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无证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至**%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处罚【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项  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对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对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名称、住所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其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年的企业,可以于下*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至百分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对已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元罚款。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的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元以下罚款。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元以下罚款。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条规定处罚。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万元罚款。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规章】《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对气瓶充装单位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对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对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对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对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对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对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第*条第*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第*款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条、第*条第*款规定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或者将主要受力结构件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或者第*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未在变更后**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条第(*)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条第(*)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处罚【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对特种设备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对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未依照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未依照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罚【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万元罚款:    (*)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对认证机构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
***对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处罚【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对认证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对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对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对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对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或监制、监销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条第*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处理。
***对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对汽车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对汽车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隐瞒缺陷情况;    (*)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对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对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对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违反规定从事活动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信息的;    (*)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或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或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认可机构和负责人对受理时向申请人提出无关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未按时完成认可活动,为公开相关信息的,发现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未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并公布的,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或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规章】《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 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万元罚款。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规章】《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强制性认证证书的处罚【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万元罚款。
***对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处罚【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致的处罚【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条  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致的;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条第*款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第***条第*款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致,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条  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致的;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构成走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不构成走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动物防疫、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烟草专卖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口货物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亭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保安员资格证核发【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户口迁移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年*月*日主席令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
***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破坏选举秩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寻衅滋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强迫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侵入住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搜查身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威胁人身安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侮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诽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诬告陷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侵犯隐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殴打他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故意伤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猥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虐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遗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强迫交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盗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诈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哄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抢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敲诈勒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故意损毁财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阻碍执行职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招摇撞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提供虚假证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谎报案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偷开机动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破坏、污损坟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违法停放尸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卖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嫖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拉客招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传播淫秽信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组织淫秽表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进行淫秽表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参与聚众淫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为赌博提供条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赌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持有毒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提供毒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吸毒【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百**条
****驾驶证申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机动车登记【行政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号)
****
****普通护照签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公安部公布)
****
****大*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公安部公布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
****行政处罚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冒用证件出境、入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协助非法出境、入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居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就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非法聘用外国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骗取护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公安部令第***号)第***条    
****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号)(公安部令第***号)第***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公安部公布)第***条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公安部公布)第***条
****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年*月*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号)(公安部令第***号) 第***条  
****保亭县教育局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
****保亭县卫健委行政许可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年*月*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号)第*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卫生评价流程(*)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保亭县旅文局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审批《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令)第*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号令)第*条、第*条、第*条;《旅游法》第***条。
****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章第**条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条
****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审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施细则》第*条、第*条。
****保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处罚【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规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对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规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对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规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保亭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号)和《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农字〔****〕**号)等。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琼农字〔****〕***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及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
****农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认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初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条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奖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号
****沼气大出料抽渣申请*亚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年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及沼气利用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号) 第*条第*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百***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企业以同*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企业以同*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条第*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除《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百***条第*款、第*百***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企业以同*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百***条、第*百***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条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款规定给予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年内累计*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年内累计*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百***条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对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对受到开除处分等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第*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个月。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致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致。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罚款。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年。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信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致;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致;  (*)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通过第*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万元罚款。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第*条第*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第*款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条、第*条第*款规定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食品等产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条第*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条第*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对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处罚【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对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处罚【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对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处罚【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对食品检验机构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食品检验机构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后,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对食品生产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号公布)    第***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拒不改正的处罚【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对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情形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21号)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等情形的处罚【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或者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提供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对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第**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第***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第***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第***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第***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当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没有停止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对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对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注册人未依法申请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活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公布)    第***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 ** 号令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对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百***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违法*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百***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百***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销售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销售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销售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销售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销售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对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对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对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百***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百***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条规定给予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年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
****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它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对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的处罚【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对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按规定记录或备案等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条规定给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规章】《*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规章】《*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以下罚款:   (*)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规章】《*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规章】《*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规章】《*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规章】《*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规章】《*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号)    第**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废弃*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规章】《*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规章】《*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年。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还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对药品*售企业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条  药品*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药品经营企业没有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品*售企业在其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药品*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第*类、第*类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类、第*类医疗器械的;    有前款第*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类、第*类医疗器械的;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未经许可从事第*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对未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
****对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妥善保存购入第*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然销售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对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已取得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的,予以注销。【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对向有关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对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规定整改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
****对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采购医疗器械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采购医疗器械的;
****对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类医疗器械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类医疗器械的;
****对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
****对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
****对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
****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
****对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类医疗器械销售的,或者未取得第*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类、第*类医疗器械的;  (*)未经许可从事第*类、第*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未经许可从事第*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第***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第*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医疗器械*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项规定予以处罚。
****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医疗器械*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项规定予以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元或者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元或者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元或者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元或者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元或者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对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罚【规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非法经营额*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对用人单位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本法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对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弄虚作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条规定的;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对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第*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千元的,以*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或者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对依照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年经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行医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擅自向当事人提供胎儿性别信息和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会议修改)    第***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会议修改)    第***条第*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和《执业医师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第***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擅自执业时间在*个月以上;     (*)给患者造成伤害;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现违反执业事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条处理。【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条第(*)项规定处理。【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条第(*)项规定处理。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对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者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年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未经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条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年经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行医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新生儿疾病筛查、医学技术鉴定、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    (*)擅自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擅自对孕妇施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年经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行医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
****对血站、医疗机构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第*款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条第*款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对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或者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对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重复使用*次性卫生器材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复使用*次性卫生器材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血浆标本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或,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倾倒、供应血浆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重复使用*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重复使用*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个月内*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条*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或《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处罚【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处罚【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修改)    第***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临床用血管理职责的处罚【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床位不满***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次;床位在***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范围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千元以下;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千元以上;    (*)给患者造成伤害;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处理。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处理。【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设备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或者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对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的;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对医疗机构开具、使用、购销、调剂抗菌药物不符合规定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有不正当经济关系的处罚【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对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开具、使用药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条有关规定处理。
****对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或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对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行政法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对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行政法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医师资格考试中存在舞弊行为考生的处罚【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卫医发[****]**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考试、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传抄、夹带、偷换试卷;    (*)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考生由他人代考,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经执业注册的医师,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按《执业医师法》第***条处理;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其他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以各种欺骗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应收回其《医师资格证书》,自下*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规章】《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考生由他人代考,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经执业注册的医师,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按《执业医师法》第***条处理;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其他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以各种欺骗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应收回其《医师资格证书》,自下*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对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为护士提供防护措施、福利待遇的处罚【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或者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泄露患者隐私的;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对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处罚【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第***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对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处罚【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对不符合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第***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对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第*条和第*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学校未组织学生参加适当劳动,或者对参加劳动的学生,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行体格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公布)    第**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公布)    第***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公布)    第***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诊病人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对从事第*类、第*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类医疗器械*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从事第*类、第*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类医疗器械*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含疑似)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级、*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修改为:“*级、*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级、*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级、*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级、*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情况报告义务或未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活动或控制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第*款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罚款:【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罚款:【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拒绝卫生监督的;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擅自营业时间在*个月以上的;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次性用品用具的。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次性用品用具的。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并拒不改正的处罚【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处罚【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第***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处罚【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处罚【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对医疗机构和人员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对造成传染病的医原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传染病的医原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卫生用品、卫生材料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处罚【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对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处罚【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  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处罚【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处罚【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而擅自供水的处罚【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而擅自供水的;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或者没有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灭有达到灭菌要求、或者使用的*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人*用*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者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处罚【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处罚【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千元的,以*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对托儿所、幼儿园违反规定,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年经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办园。
****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泄露献血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禁止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法机构提供的血液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紧急抢救需要用血又无备用血时,可以临时向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按照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适量血液,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采供血机构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证输血安全。    第***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使用非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
****对卫生责任区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责任区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爱卫会办事机构执行。
****对未经部门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号公布)    第***条  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号公布)    第***条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号公布)    第***条第*款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号公布)    第***条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号公布)    第***条第*款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号公布)    第***条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对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号公布)    第***条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号公布)    第***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号公布)    第***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改)                                                                                      第***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号公布)    第***条  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处罚【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号公布)    第***条第*款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
****对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或向农民“打白条”的处罚【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号公布)    第***条第*款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号公布)    第***条第*款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对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处罚【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号公布)    第***条第*款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对粮食收购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号公布)    第**条第*款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储存条件的处罚【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等名称的处罚【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处罚【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备案的处罚【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有与所经营的粮食相适应干净整洁的收购、储存场所或者未与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有相应的仓储设施条件或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不清洁不完好、使用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具备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使用的属于计量器具的检验仪器未按规定检定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未及时整理达标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对收购的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对收购的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未进行单收、单存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将收购的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等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和供应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政策性粮食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加工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或者具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行为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未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成品粮或食用植物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标识或者未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或保质期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第*、第*、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未按规定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   (*)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   (*)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未单收、单储、未在收购码单、未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的处罚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运输粮食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粮食经营者对超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般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号修改)    第***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拒不改正的处罚【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    第***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
****对被监察单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    第***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对被监察单位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    第***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
****对监察单位在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    第***条  被监察单位在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由节能监察机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在**日内办理备案的发卡企业的处罚【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额、期限、退卡、退款、资金管理等方面义务的处罚【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至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个月内*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对*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规章】《*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对*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规章】《*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处罚【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公示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处罚【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场经营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场经营者未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的处罚【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的处罚【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场经营者未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及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且未保存*年以上的处罚【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年以上。    第***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场经营者未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处罚【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登记收购产品、不建立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经营者档案的处罚【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泄漏个人信息、不标识旧货、出售翻新产品、不出具发票、不履行*包责任、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第**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和销售禁止经营产品的处罚【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依法查封、扣押的;    (*)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对成品油*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商务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或*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法经营和不配合行政部门管理的处罚【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元以下罚款。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及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投诉予以处理的处罚【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万元以下罚款。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处罚【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万元以下罚款。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 万元以下罚款。
****对餐饮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对洗染业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对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依照《公路法》第***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条第*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对未按照技术标准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依照《公路法》第***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对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依照《公路法》第***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对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依照《公路法》第***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使的。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第*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依照《公路法》第***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违反《公路法》第***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千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公路法》第***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条的规定,处以****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公路法》第***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公路法》第***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对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路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    第***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违法堆放物品,搭建或铺设有关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对试运营期超过*年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对未取得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擅自从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年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或者超越范围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承租人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经营者租用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对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对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强行招揽货物的;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对不具备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条件,使用无效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超越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第*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超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事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超载、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年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年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    (*)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在规定位置张贴统*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对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未按照全国统*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对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最近连续*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分违规记录;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对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对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令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令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令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令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令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对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令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对*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罚款。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罚款。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水路运输经营未履行备案义务,不按规定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方式或不规范行为争抢客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备案义务;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的;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累计*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处罚【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处罚【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处罚【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处罚【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无效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年修改)    第***条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致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致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致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致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对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规收费的;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对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令修改)    第***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从事经营活动或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的处罚【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公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年至*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以行贿谋取中标;    (*)*年内*次以上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至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年内*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号修改)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
****对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处罚【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号修改)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号进行修改)    第***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所列行为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对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文件效力:规章?规范性文件?查不到最新修订版本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年第**号)    第***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公路绿化植物、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影响公路通行安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路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    第***条  种植公路绿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及时处理破损、污浊或有安全隐患非公路标志牌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路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    第***条  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或者未及时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对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和指使、强令驾驶员超载运输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路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    第**条  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发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发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运营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对渡船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及未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发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渡船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及未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对不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发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渡船船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对渡船运营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的;
****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发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渡船船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对渡船运营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
****对发生险情事故时,不及时报告并救助遇险人员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发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渡船船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对渡船运营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险情事故时,不及时报告并救助遇险人员的。
****对渡船未按核定航行线路渡运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发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渡船未按核定航行线路渡运的,由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渡船运营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对不按暂停渡运要求停止渡运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发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不按暂停渡运要求停止渡运的,由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渡船运营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业单位违反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对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令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令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业单位违反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对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处罚【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者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办理商事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取得营运证。    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其中高*级以上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年,中级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年;    *.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标准规定的*级技术等级;    *.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    *.车辆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客运车辆数量在**辆以上且客位*百个以上。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    (*)有符合规定的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应当具备本条第*款规定的条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具备本规定第*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允许挂靠经营或者转包经营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允许挂靠经营或者转包经营的;
****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未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管理和调度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未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管理和调度的。
****对驾驶员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调派私自提供道路旅游运输服务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驾驶员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调派私自提供道路旅游运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安装或者擅自拆卸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    (*)未安装或者擅自拆卸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
****对未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接入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    (*)未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接入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或者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或者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对伪造、篡改或者删除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    (*)伪造、篡改或者删除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的;
****对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第**条、第**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条第*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未采取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有本条第*款第(*)项、第(*)项和第(*)项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款第(*)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有本条第*款第(*)项、第(*)项和第(*)项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款第(*)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本条第*款第(*)项、第(*)项和第(*)项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款第(*)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第*款第(*)项、第(*)项和第(*)项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款第(*)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后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第*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条第*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年内违反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规定给予处罚。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规定给予处罚。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规定给予处罚。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规定给予处罚。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规定给予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和第(*)项所列行为之*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进入娱乐场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赌博;    (*)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予以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条禁止内容的;【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条禁止内容    第***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予以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予以处罚。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予以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娱乐场所*年内被处以*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年内被处以*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年内被*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予以处罚。
****对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条予以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娱乐场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非法艺术品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没有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没有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没有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有未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没有书面出具全面客观说明、证据、责任说明并无法对结论真实性负责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美誉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或者保存年限少于*年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年。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对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对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对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对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条  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或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设备,并处投资总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节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危害国家的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诽谤、侮辱他人的;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 **至** **之间、电视台在** **至** **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条  违反本办法 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条、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规定禁止播放节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对出租、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转让频率、频段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条、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重复啊【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对违规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条  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类:    (*)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对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或者第**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或者第**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处罚【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或者第**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对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未按月将编制播映的节目单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或者第**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业务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业务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业务的。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对有线广播电视经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也未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或者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规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或者擅自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    (*)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原因而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有前款第(*)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査的、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未按照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且未向社会公布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査情况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按时提前通知所涉及用户的,或者善后工作未做到合理公平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时,未能按时提前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超过**小时,未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可预见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恢复服务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因不可抗为、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向所涉及用户公告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需要上门维修的,自接报后**小时内未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未按时修复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小时内修复。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违规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第***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烟草制品广告;    (*)处方药品广告;    (*)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出现 母乳代用品 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对播出机构违反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其中,广播电台在** **至** **之间、电视台在** **至** **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条(次)。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条、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条、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条修改为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对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或者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播出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其他挂角广告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分钟的;    (*)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至*:**、**:**至**:**以及**:**至**:**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播出机构未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条,其中**:**至**:**之间不得超过*条。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特定收听、收视时段,或者特定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致的商业广告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致的商业广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聘请嘉宾违规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第**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元至*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百至*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第**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元至*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百至*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除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外的其它单位,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第**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元至*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第**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元至*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第**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元至*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第**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元至*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享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享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第**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元至*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换发、注销《许可证》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第**、第**、第**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元至*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元至*万元罚款。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至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元至*万元罚款。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    第**条第*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査、事故调査,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调配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调配的。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失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失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水平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失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失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失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失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失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对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失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对未按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 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未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元至*万元的罚款。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不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元至*万元的罚款。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元以下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处罚【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者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处罚【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处罚【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者经营期间具有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或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没有符合规定要求上岗的处罚【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第*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条第*款第*项、第*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年修订)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千元以上*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拒绝履行合同的。
****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第*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第*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景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第*款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百**条第*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对旅行社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第(*)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第(*)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第***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律法规要求载明事项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和日期;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旅行社统*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双方协商*致的其他内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条规定的事项。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对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对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第***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    第***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让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至*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至*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至*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对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带团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对出境旅游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对出境旅游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因自身原因,在*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对出境旅游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对出境旅游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对出境旅游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对出境旅游组团社,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既成事实的,造成低水平、低档次重复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
****对旅游景区景点未设置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未设置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游景区景点不按照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游景区景点未实行统*管理,统*标签,明码标价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未实行统*管理,统*标签,明码标价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游览项目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    第***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等歧视内容的;    (*)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    第***条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本规定第***条规定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对旅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和第*款规定,旅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馆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报送旅游主管部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报送旅游主管部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馆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旅馆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馆未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旅馆未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星级称谓。
****对旅馆未悬挂星级标志或者旅馆专用标识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款规定,旅馆未悬挂星级标志或者旅馆专用标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馆未配备专职救生员、救生设备、设置安全警示说明或者未在海滨浴场设置救生浮标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旅馆未配备专职救生员、救生设备、设置安全警示说明或者未在海滨浴场设置救生浮标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馆向旅客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服务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旅馆向旅客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对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年度内*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年度内*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表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法定禁止内容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年第**号公布,文化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条所列内容之*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规章】《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行、出版、复制、进口含有非法内容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条、第***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条、第***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条、第***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条、第***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条、第***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对进口、印刷、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走私的境外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出版单位信息发生变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    (*)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条数未更新 应为《出版管理条例》第***条)    (*)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条规定报送样盘的;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日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日的;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售、出租、散发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条、第***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对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对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对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对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违规行为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售和售后服务的;    (*)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法出版物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条进行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连续出版物号的;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事项的处罚【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  条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条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条  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条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有关规定的;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规定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处罚【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没有在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的处罚【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
****对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编号的处罚【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编号的;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印制。    第***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第***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联保存*年备查。    第***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至第***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条第*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条第*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对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对音像音制作音像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对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内容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对批发、*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批发、*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批发、*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批发、*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对批发、*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批发、*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批发、*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项至第(*)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对内部资料编印禁止内容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编印本办法第**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项至第(*)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对内部资料未按照规定编印、发送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第**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次性内部资料不得*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期多版;    (*)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项至第(*)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对内部资料未按照规定交送样本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条送交样本的;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违规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处罚【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对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行罚【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对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对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的。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国家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实行备案管理。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生产和销售后,应分别在**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和销售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时间、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数量和销售对象等。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
****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对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年第**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对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对社会组织或个人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处罚【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对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总署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数字中间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数字母版、发行版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对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日内公开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不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不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报告审核结果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条第*款  有下列情形之*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款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排污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与验收情况纳入执行报告。【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超过承诺执行的更为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依据承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银行贷款、融资等优惠政策。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条第*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条第*款和【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对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号公布)    第***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行政处罚【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号公布)    第***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处罚【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号公布)    第***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行政处罚【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号公布)    第***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行政处罚【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号公布)    第***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号公布)    第***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条第*款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  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   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土、挖沙、开矿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超过承诺执行的更为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依据承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银行贷款、融资等优惠政策。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对水污染防治检查中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第*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计算罚款;对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计算罚款。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检查中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
****对排污单位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按时报告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单位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按时报告的;
****对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的。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单位燃用石油焦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农药生产、矿产开采、制胶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对在医院、学校、商场和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含有高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漆涂料等产品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医院、学校、商场和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含有高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漆涂料等产品的;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千元的罚款。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千元的罚款。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 *** 万元的罚款。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 * 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 * 倍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 * 倍的罚款。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    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前*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    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    第***条第*款  进出口单位对本办法第*条、第*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除给予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事实通报给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由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并提交下列材料:(*)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非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生产企业的供货证明;(*)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条第*款  进出口单位对本办法第*条、第*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除给予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事实通报给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由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    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前*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    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    第*条  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并提交下列材料:(*)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非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生产企业的供货证明;(*)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条第*款  进出口单位对本办法第*条、第*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除给予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事实通报给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由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对拒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条第*款第*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款  有前款第(*)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下罚款。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对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土壤污染防治检查中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 * 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等相关要求。    第***条  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粉煤灰运输不使用专用封闭罐车,不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造成*次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次污染。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对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对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对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对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对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对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下罚款:    (*)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对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批出口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式*份。    转移单据应当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移起点直至处置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人和   进口国(地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部门填写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信息填写完整的转移单据,*份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份自留存档。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单据,不得擅自损毁。转移单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 * 年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延长转移单据保存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长转移单据的保存限。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批出口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式*份。    转移单据应当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移起点直至处置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人和   进口国(地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部门填写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信息填写完整的转移单据,*份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份自留存档。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单据,不得擅自损毁。转移单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 * 年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延长转移单据保存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长转移单据的保存限。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行政处罚【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批出口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式*份。    转移单据应当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移起点直至处置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人和   进口国(地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部门填写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信息填写完整的转移单据,*份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份自留存档。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单据,不得擅自损毁。转移单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 * 年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延长转移单据保存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长转移单据的保存限。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第***条第*款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按照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以上的。    第**条第*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 ** 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 * 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 万元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第***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 * 年的;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款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条第*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对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对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对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对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 *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的行政处罚【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对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对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对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   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对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编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编码的;
****对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行政处罚【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对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 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 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第**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日内公开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日内公开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不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日内公开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不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日内公开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条  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第*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第*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
****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对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对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对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对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对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环境监测设备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环境监测设备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控制污染要求的行为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控制污染要求的行为。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台账的;
****对未如实记录,弄虚作假,伪造、篡改台账记录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如实记录,弄虚作假,伪造、篡改台账记录的。
****对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
****对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许可事项执行情况记录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执行报告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许可事项执行情况记录的;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
****对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认登记无效,向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所收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
****对高排放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时间行驶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高排放车辆通行的区域和时间,以及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行驶。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时间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高排放机动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计划。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高排放机动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的罚款。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功率、污染物排放信息、使用场所等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将申报信息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百元的罚款。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的罚款。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款、第*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
****对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以下的罚款。《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对未执行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行政处罚【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对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对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
****对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
****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对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对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
****对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
****对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款、第*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款、第*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法律】《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对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 万元以下罚款: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行政处罚【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 万元以下罚款: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 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 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 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对贮存电子废物超过*年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 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年的。
****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处罚【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对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
****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行政处罚【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第***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行政处罚【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第***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生产建设、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场所;  (*)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
****对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生产建设、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场所;  (*)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约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对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政处罚【规章】《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国土法字[****]第***号)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林业主管部门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第*款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    第***条第*款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经批准建设的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第*款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经批准建设的设施,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第*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第*款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   *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倍以   上*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挖沙、采矿;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引进外来物种;    (*)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条、第***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使用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  (*)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条第*项至第*项、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处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水务、土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条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民政部门决定;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处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放养畜禽、洗涤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条、第***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使用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  (*)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养畜禽、洗涤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条第*项至第*项、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处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水务、土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条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民政部门决定;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处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个人游泳、垂钓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条、第***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使用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  (*)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的,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条第*项至第*项、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处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水务、土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条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民政部门决定;第***条第*项和第***条第*项规定的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处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排污染;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对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处*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千元罚款。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章】《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第**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以下。(应为新土地法第***条)【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别下列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的罚款;    (*)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下。【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按非法占地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用地界限占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以上**%以下。(为新土地法第***条)【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或者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违反规定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的,依照本规定第**条第(*)项的规定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开采活动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开采活动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和限期改正,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供电及供水企业违反规定未对违法勘查、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供电、供水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供电及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违法勘查、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供电、供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第*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第*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第*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款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第*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第*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第*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在***度以上陡坡地和**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在***度以上陡坡地和**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使用除规定以外农药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除本条第*项、第*项规定以外农药的,对个人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建造坟墓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造坟墓的,处每个墓穴*千元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建造坟墓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造坟墓的,处每个墓穴*万元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放养畜禽、洗涤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养畜禽、洗涤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第*款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的,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作业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对从事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等;  (*)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  (*)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  (*)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倍以下的罚款。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条第*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盗伐或者哄抢森林及其他林木的,追回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返还原主,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或者哄抢株数**倍的树木,并处以木材价值或者违法所得*至**倍的罚款;
****对滥伐林木的护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条第*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没收其木材或者违法所得,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以木材价值或者违法所得*至*倍的罚款;
****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毁林开垦、蚕食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倍至*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擅自开垦林地、蚕食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开垦、蚕食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元至**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擅自进行开垦、采矿、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放牧、砍柴等活动,毁坏森林和林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擅自进行开垦、采矿、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放牧、砍柴等活动,毁坏森林和林木的,没收其木材,责令补种毁坏株数*倍的树木,并处以被毁树木价值*至*倍的罚款;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按批准要求用火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按批准要求用火的  (*)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对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销售或者燃放孔明灯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森林高火险期内销售或者燃放孔明灯的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
****对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对架设电力、通信管线和铺设油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架设电力、通信管线和铺设油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条第*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百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生产建设、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
****对在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条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第**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号公布)    第**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百***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行政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应为新《药品管理法》第***条)
****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根据****年*月**日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未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对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采矿、烧荒等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采矿、烧荒等活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对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设施及场地实际受损价值处*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对擅自砍伐、移植古树、或者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砍伐名木或者*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植名木或者*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砍伐名木或者*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百年以上*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植名木或者*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百年以上*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剥损树皮、掘根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古树名木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而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 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订)    第***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法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第*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对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对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对涂改销售种子的标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标签的;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应修订后的《种子法》第***条)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元以下罚款,并于*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第*、*项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统*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下罚款;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第***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条第*项至第*项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销售下列蚕种: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未附具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蚕种检疫证明、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建立养殖档案或者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理条例》第***条处罚: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第*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第*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第*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 合 规 定 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第*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第*款  对本条例第***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第*款  对本条例第***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致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对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对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第*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修改)    第***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对饲养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随意处置和丢弃病死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第*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专门交易市场,未按照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转让、伪造或者 变 造 检 疫 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 、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动物疫情的。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第*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第*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第*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对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第*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百元以下罚款: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百元以下罚款: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对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百元以下罚款: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对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百元以下罚款: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国家规定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屠宰提供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及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致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抽查检验连续*次不合格兽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抽查检验连续*次不合格的;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对*级、*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级、*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级、*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 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 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 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和第***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为的处罚【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为的处罚【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行为的处罚【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行为的处罚【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为的处罚【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第*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第*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第*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年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第*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第*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第*款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第*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个月,下同)。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行政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行政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千元至*万元罚款。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条第*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条第*款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 区 域 、 禁 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条第*款  对本法第*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条第*款和本条第*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条第*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和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条第*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第*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立即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对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立即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立即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第***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至第*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条  违反本法***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条  有本法第***条第*项规定情形,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条第*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条第*项至第*项或者第*项所列情形之*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农产品收购市场未建立检测机构或者未委托检测机构对本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条第*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第**条第*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农产品收购市场未建立检测机构或者未委托检测机构对本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 所 使 用 的 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生产的假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经营的假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生产的假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经营的假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款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对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农药经营不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经营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假农药;    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生产的假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经营的假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农药*售未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或标签或者弄虚作假的,农药批发企业销售农药未提供专营标识或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对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第*款,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或者购销台账记录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使用农药;    第***条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有第***条第*款第(*)、(*)、(*)项的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农药使用者,处*百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禁用的农药;    有前款第*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有第***条第*款第(*)、(*)、(*)项的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农药使用者,处*百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使用农药;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有第***条第*款第(*)、(*)、(*)项的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农药使用者,处*百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使用农药;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公布,****年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本经济特区禁止使用的农药的或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本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本经济特区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农药经营单位,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本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农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农药批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或借用、冒用、盗用批发企业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农药批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借用、冒用、盗用批发企业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药批发企业未给农药购买者开具购买凭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农药批发企业未给农药购买者开具购买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农药*售经营者未索要和未按规定保存农药购买凭证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农药*售经营者从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购进农药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农药*售经营者从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购进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购农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购买、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购买、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交通、邮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没收所运输、携带的农药,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使用农药造成农药中毒、药害、农药污染等事故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经营、使用农药造成农药中毒、药害、农药污染等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海产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海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其停止加工、配送、销售,销毁该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设立农产品收购市场、收购点未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设立农产品收购市场、收购点未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将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将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没收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对托运人、承运人各处运输费用*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款违法行为之*,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款违法行为之*,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之*,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款违法行为之*,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款违法行为之*,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款违法行为之*,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款违法行为之*,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款(*)、(*)、(*)、(*)、(*)项违法行为之*,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对随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第*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第*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第*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规定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日以上**日以下的拘留。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第*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第*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条第*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涂改采砂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之*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条  违反本规定,伪造、涂改采砂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第*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    第***条  取水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条第*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    第***条  取水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年第**号公布,水利部令****年第**号)    第***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倍以下的罚款。
****对在抗旱响应期间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调度和指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对城市供水单位、*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非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城市供水单位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对*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对城市供水单位、*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对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对供水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止供水通知义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停水供水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对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对用户擅自转供城乡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对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规定设立明显标志或者采砂船舶、机具未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条  违反本规定,在通航河道采砂不按规定设立明显标志或者采砂船舶、机具未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作业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条  违反本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条  违反本规定,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向省外出售在本省开采的河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条  违反本规定,向省外出售在本省开采的河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没收河砂,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年第**号公布,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进行施工准备或者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年第*号公布,水利部令****年**号修改)    第**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  第***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条  取水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  第***条  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规章】《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号)  第*条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长期(*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标准加*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对个人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规章】《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号)  第*条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和平劳动的,每使用*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长期(*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拒不改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个月以上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所欠工资总额*至*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不能超过*万元。
****对用人单位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至*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的处罚【规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条第(*)、(*)、(*)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在招用劳动者时或者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其他物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或者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或者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千元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规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条、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条、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条、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件、收取押金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条、第***条规定予以处罚。第***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未退还向劳动者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处罚【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的第*款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用人单位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或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人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 介绍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未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未登记录用人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万元的罚款。    第*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名未成年人每月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害、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对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     (*)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中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发布虚假培训信息的;     (*)超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的;     (*)非法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的;     (*)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的;     (*)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     (*)其他违反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     (*)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     (*)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     (*)其他违反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条第*款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具有本规定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情形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证。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未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规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未建立、保存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规定的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规定的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项、第(*)项或者第(*)项规定的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对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第*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个月流产的,享受**天产假;怀孕满*个月流产的,享受**天产假。    第*条第*款 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条第*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年修正)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年修正)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处罚【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理。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劳动维权告示牌或者设立不规范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或者设立不规范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劳动保障监察时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的证据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年海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毁或者转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的证据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第*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第*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协调、管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第*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至百分之*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百**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般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百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千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的处罚【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的处罚【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统*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中主的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培训的处罚【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的处罚【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处罚【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对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罚【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对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对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对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向不具有本条例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企业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向*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向*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对从事烟花爆竹*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从事烟花爆竹*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售许可证: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烟花爆竹仓库和*售网点违规存储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对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对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 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对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对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对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对向未取得*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未取得*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售许可证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售许可证的;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售许可证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条第*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不按期改正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等事项出现变更,但未依照规定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之*,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未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对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对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个月,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对安全评价机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个月,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修改)    第***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个月,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公布,国务院第***号令修订)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对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规章】《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地震监测标志;    (*)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条  有本条例第***条、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的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第***条  有本条例第***条、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第***条  有本条例第***条、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第***条  有本条例第***条、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的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第***条  有本条例第***条、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的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第***条  有本条例第***条、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条  有本条例第***条、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或者地震、火山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或者地震、火山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对破坏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
****对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公布, 国务院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公布, 国务院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公布, 国务院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公布, 国务院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公布, 国务院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公布, 国务院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公布, 国务院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园林绿化的公司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般不超过*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年。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占用*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处*次移植**株以上*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处*次移植*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倍的罚款。
****对违反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已经死亡的;  (*)危及人身安全的;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处*次砍伐**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处*次砍伐**株以上*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次砍伐*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倍的罚款;
****对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倍的罚款;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公斤/平方厘米(*.*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公斤/平方厘米(*.*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    第***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条  第*项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条  第*项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条  第*项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条  第*项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对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对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对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条规定标准的;
****对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对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对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条规定行为之*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条规定行为之*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条规定行为之*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条规定行为之*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第*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条规定行为之*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对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没有保证安全、美观,或者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没有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按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批准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对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么有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没有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未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至***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对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或者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未密闭、全覆盖,或者有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或者没有及时清理和回收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稻草等易漂浮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稻草等易漂浮物,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及沿线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破路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破路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筑施工单位没有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筑施工单位物料、机具未摆放整齐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时,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没有保持水体清洁,或者没有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未设置在隐蔽处或者没有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船只没有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不整齐,废弃物,诶呦集中收集并到岸上指定地点投放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到岸上指定地点投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未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居民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元罚款。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未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城市内饲养家禽、或没有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禁止在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随意丢弃、倾倒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没有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没有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服务单位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不得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违反规定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百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拆除、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百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第***条第*款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百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的处罚【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百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次污染;      (*)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公厕内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乱扔杂物、在便器外便溺、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的处罚【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使用公共厕所,禁止下列行为: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乱扔杂物;    (*)在便器外便溺;    (*)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对擅自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擅自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赔偿损失,可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拆除临时公共厕所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拆除临时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及时撤除或者清除临时厕所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及时撤除或者清除临时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开放厕所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开放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公共厕所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维护保洁责任单位未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养护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未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养护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对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对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或者判定为危桥,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元的罚款。
****对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第***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制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由宗教事务部门通报并建议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对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第***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互联网宗教信息违反禁止内容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条第*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第***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规划、建设或者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第***条  违反本规定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对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对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从事宗教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第***条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从事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相关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条第*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对“年检不合格”和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对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第*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不实行火化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不实行火化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作如下处理:    (*)尚未将遗体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实行火化;   (*)拒不执行前项决定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已将遗体土葬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丧主在*个月内将坟墓平毁遗体火化,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与碑志,或将骨灰葬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堂;   (*)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对丧主处以****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
****对擅自挖掘、损毁受保护坟墓或公墓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擅自挖掘、损毁受保护坟墓或公墓的,每挖掘、损毁*个坟墓,由民政主管部门处以****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合法证明,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未取得合法证明,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个人经营殡葬业务,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个人经营殡葬业务,或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墓穴****元罚款。
****对利用丧葬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在非指定场所进行宗教丧葬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利用丧葬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在非指定场所进行宗教丧葬活动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或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别对丧主和直接责任者处以****元罚款;违反治安、环卫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卫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对利用丧葬服务敲诈勒索或乱收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利用丧葬服务敲诈勒索或乱收费的,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受害人财物,并处以非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号公布)    第***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第*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第*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第*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第*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第*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    第*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第*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第*款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条第*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百**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百**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百**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百**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百**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百**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百**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百**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对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百**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对非法组织非法财产的处罚【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致的处罚【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年以上*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条  第*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对民办学校依法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对民办学校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年第**号公布,教政法函〔****〕**号修改)    第***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    第**条第*款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对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年以上*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第***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欺骗当事人、与当事人*方串通欺骗另*方当事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方串通欺骗另*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处罚【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处罚【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对工业企业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处罚【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对工业企业用能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处罚【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办理而逾期未办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租、出借、转让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以上**%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名称、住所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其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年的企业,可以于下*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保亭县审计局行政处罚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严重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的,或者未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第**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对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对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虚列投资完成额;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对企业和个人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亭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统*管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个月以上*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第**号修改)    第***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处罚。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  (*)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省律师在本经济特区违法执业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外省律师在本经济特区违法执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该律师执业登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议该律师执业登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对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处罚【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号)  第***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保亭县统计局行政处罚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单位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单位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修改)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至*倍但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保亭县委统战部行政许可县属机关、华侨农场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组织工作并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其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与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性法规】《关于调整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琼人社发[****]***号)
****保亭县委宣传部行政许可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条第*款  音像制品批发、*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条  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条、第*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的核发【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保亭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医疗保险方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    第**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在责令缴纳、不足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处罚(医疗保险方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    第**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年第**号)    第**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处理:    (*)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征缴的利息和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号公布)    第***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医疗保险方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号公布)    第**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百***号)    第***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定点医疗机构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定点医疗机构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控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拒不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和个人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和个人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和个人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医疗服务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和个人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医疗服务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和个人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虚报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海南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改)    第***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和个人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虚报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保亭县住建局行政许可对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琼建管〔****〕***号)   第*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变更信息。
****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行政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年修改)    第*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对《暂定资质证书》的核发【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级资质的审批(变更、延期、注销)【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级资质及*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地方性法规】《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级资质核准、延期核准实施单位下放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变更、延续)【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建审批〔****〕***号)    省住建厅权力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中的部分专业承包序列*级资质(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共*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审批权限(包括首次、增项核准,延续核准,证书变更、增补)下放至全省各市县和洋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百**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使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百**项  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使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
****对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百**项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条第*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批准【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条第*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条第*款  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第*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意见书》核发【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部分防空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防〔****〕**号公布)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书》核发【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条  应当修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集中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部分防空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防〔****〕**号公布)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意见书》核发【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部分防空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防〔****〕**号公布)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许可【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消防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保亭县资规局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万元的罚款。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不需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地图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不需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土地调查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年第**号公布,自然资源部令****年第*号修改)    第***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处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清除其新种的林木、农作物或新建的附着物。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改变土地使用现状,给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许可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般不超过*年。【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修改)    第***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亭县政府办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在利用档案馆中的档案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档案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为***元以上****元以下。【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利用档案馆中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档案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为***元以上****元以下。【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利用档案馆中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档案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为***元以上****元以下。【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条、第**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第*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款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档案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为***元以上****元以下。【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款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档案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为***元以上****元以下。【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年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公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年第**号修改)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
****保亭县财政局行政许可对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琼府令****年第***号公布)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条    [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私设会计帐簿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私设会计帐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百**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至*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至*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追究法律责任。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至**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至**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至**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至**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至**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对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对采购人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对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对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虚列投资完成额;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第*款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对企业和个人违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对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倍以下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对企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处罚【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并*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对企业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处罚【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并*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对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处罚【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并*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对企业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并*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第*款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最低限价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禁止其他情形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条  有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处理。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至*项行为之*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至*项行为之*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至*项行为之*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至*项行为之*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至*项行为之*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至*项行为之*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其他评标纪律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至*项行为之*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条所列行为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对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处罚【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对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处罚【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对金融企业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对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百**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则第**条、***条、***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处罚【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条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条第*款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第***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则第***条、**条、***条第*款、***条、***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对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第***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则第***条第*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对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罚【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  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则第**条、***条、***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处罚【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则第***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对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但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本通则第***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建立健全制度及内部财务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切不按要求修正的处罚【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条、第***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处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对申请人违反规定未在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处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及变更名称及取得新证书未交回原证书的处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及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未按要求变更登记的处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将机构情况表及从业人员变动表按期报送的处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月**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月**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财政部****年令第**号修改)    第***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条第*款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倍以下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处罚【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倍以下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处罚【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倍以下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处罚【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倍以下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改)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处罚【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倍以下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处罚【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倍以下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号公布)    第**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倍以下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款所列行为之*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国有资产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或者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处罚【规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年第**号令发布)    第***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通报批评;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保亭县税务局行政处罚伪造账簿和记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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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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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账簿和记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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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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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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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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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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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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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或已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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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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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迁移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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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财产转移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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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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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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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欺骗手段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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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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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手段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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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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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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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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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项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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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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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次性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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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转让、非法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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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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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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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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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本使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拆本使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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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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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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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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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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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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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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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空白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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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定额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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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撕)毁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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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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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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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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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税务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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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第*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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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第**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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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第(*)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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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第(*)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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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第(*)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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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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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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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第*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第*次修订)第**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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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第*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第*次修订)第**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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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第(*)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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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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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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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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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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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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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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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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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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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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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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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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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拒绝执行依法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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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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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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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的账户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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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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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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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第(*)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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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第(*)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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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第(*)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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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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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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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或个人逾期或未报告有关事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第***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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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妨碍追缴欠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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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妨碍追缴欠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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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逃避追缴欠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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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条所称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条第*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乡镇行政处罚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百***条 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条 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第***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的企业和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第***条第*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的企业和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条 第*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条 第*款  农产品生产、运销等企业和组织可以与农户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农产品生产收购协议,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药使用的有关情况。
****对农机及驾驶员(操作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检审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检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无证驾驶(操作)农机或驾驶(操作)无牌证农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反交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及驾驶员(操作手)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检审。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机,不得继续使用。未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操作手),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行政处罚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不按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条 第*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条 第*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第***条 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或者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随意处置和丢弃病死动物的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条 第*款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随意处置和丢弃病死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次供水系统结构不严密,倒虹吸;各类蓄水设备不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10米范围内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污染源,高位水箱不加盖、加锁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条  城市公共供水、*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 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次供水系统应当结构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备应当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污染源,高位水箱必须加盖、加锁。
****对自建设施供水的水源、水井未加盖或密封,水源**米范围内有渗水性厕所、污水坑、粪坑及垃圾、废渣等污染源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条  城市公共供水、*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 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水源、水井应当加盖或密封,水源**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性厕所、污水坑、粪坑及垃圾、废渣等污染源。
****对*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蓄水设备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次。经监测水质不合格者,未及时清洗、消毒,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条  城市公共供水、*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条、 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蓄水设备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次。经监测水质不合格者,应当及时清洗、消毒,达到规定标准。
****对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未补种或者更换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对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般不超过*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年。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占用*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该树木花草价值*倍的罚款;第***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对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第***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对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对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对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对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对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该设施价值*倍的罚款;第***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对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对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对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对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对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对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的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对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对挪动、栓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挪动、栓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对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对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对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对碰撞、拉栓桥墩或纵横梁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碰撞、拉栓桥墩或纵横梁;
****对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等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对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第*款  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对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对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未按照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保证安全、美观的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第*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行政处罚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的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第*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擅自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第*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 对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未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第*款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的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第*款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第*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至*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行政处罚对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第*款 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等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第*款  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的居民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元罚款。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居民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元罚款。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居民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元罚款。
****对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未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 禁止的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 第*款 禁止在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对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第*款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对未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及未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未定期组织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开放厕所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开放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条 独立式、活动式公共厕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开放。其他公共厕所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开放。
****对在公共厕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乱扔杂物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条 使用公共厕所,禁止下列行为: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乱扔杂物;
****对在公共厕所便器外便溺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条 使用公共厕所,禁止下列行为:                                            (*)在便器外便溺;  
****对在公共厕所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条 使用公共厕所,禁止下列行为:                                   (*)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对在公共厕所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条 使用公共厕所,禁止下列行为:                                 (*)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对使用公共厕所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等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条 使用公共厕所,禁止下列行为:                                (*)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对公共厕所的维修养护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条  公共厕所的维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外观整洁;                                (*)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风;                                                (*)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应当于*日内修复或者更换;                                        (*)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                                                                   (*)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水池无杂物;                                      (*)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室内暴露的管道无锈蚀;                                                    (*)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建筑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对公共厕所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未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条  公共厕所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达到下列要求:                                                                       (*)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除、倾倒废弃物;                                   (*)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及时清除蚊蝇、蟑螂、蛛网、痰迹、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等;                                                              (*)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
****对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未及时清掏,清掏作业时泄漏、遗撒。 维护保洁责任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清运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对清掏的污物、废弃物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条  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应当及时清掏,清掏作业时不得泄漏、遗撒。 维护保洁责任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对清掏的污物、废弃物进行处理。
****对公共厕所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未制定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未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部门和电话; 未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未明示对外开放时间;未根据等级标准和公众需要提供相关用品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维修养护、清扫保洁作业、清掏、处理污物和废弃物、接受公众监督等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                                                                (*)制定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部门和电话;                                            (*)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                                                     (*)明示对外开放时间;                                               (*)根据等级标准和公众需要提供相关用品。
****对维修养护需临时停用公共厕所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未公示停用期限,未及时维修养护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维护保洁责任单位未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养护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条 因维修养护需临时停用公共厕所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养护。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条规定行为之*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条规定行为之*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条规定行为之*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条规定行为之*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和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有***条规定行为之*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第*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对名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第**条 第*款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对剥损树皮、掘根的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剥损树皮、掘根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砍伐;   (*)擅自移植;   (*)剥损树皮、掘根;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砍伐;   (*)擅自移植;   (*)剥损树皮、掘根;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砍伐;   (*)擅自移植;   (*)剥损树皮、掘根;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对在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条第(*)项至第(*)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砍伐;   (*)擅自移植;   (*)剥损树皮、掘根;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个人的行政处罚《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第***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元的罚款。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第***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集市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未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未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行政处罚《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条 第*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对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的行政处罚《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条 第*款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条 第*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对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条 第*款 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第*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条 第*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或者保护林带界碑、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或者保护林带界碑、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第**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乡村兽医的行政处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对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乡村兽医的行政处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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